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8號原告 張惟超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 律師
尤文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泰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9,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