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三八號
  原   告 甲○○
右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
訴訟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
,應繳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伍仟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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