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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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榮鋒欣宏汽車電機材料行相對人即債務人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進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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