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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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32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葉家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松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陳明松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洪雅琪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1232 號裁定(113.08.0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苗司小調 字第 108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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