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麻藥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麻藥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三十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廣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乃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