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9號聲請人 胡淑華 訴訟代理人 胡淑珍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8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1年3月14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許慧禎附表:
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000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0000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00000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8-NU0000000-02000005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9-NU0000000-06080006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0-NU0000000-05700007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1-NU0000000-03490008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2-NU0000000-0940009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U0000000-04330010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000001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U0000000-050001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5-NU0000000-0630001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6-NU0000000-0346001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3630015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7640016正隆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3390017正隆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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