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忠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分別以⑴95年度訴字第2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⑵96年度訴字第313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前開⑴、⑵各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於民國97年1月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
9月1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1
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