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8955號債權人臺中市和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淑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田秉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之利息、違約金究為何?(因請求標的記載如請
求原因及事實,惟請求標的聲明之記載應具體表明請求之數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