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73號聲請人 劉美莉 相對人 鄭秋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8年9月10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期民國111年9月9日,經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08年9月10日簽立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借據正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二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一件、存證信函正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土地):111年度司拍字第73號編號土地坐落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面積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玉里鎮神農段0000-0000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1,057.0全部鄭秋妹(全部)002花蓮縣玉里鎮神農段0000-0000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898.76全部鄭秋妹(全部)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