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1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催字第二三六三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刊登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二三六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95年度除字第31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山鑫國際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5年7月20日│130,000元│SKB0000000│││││敦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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