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2號原告 古森夫 被告 黃胤庭
黃郁齊
戢元亨
許顥瀚
賈博雅 住基隆市○○區○○街00巷0弄00○0號 潘威翰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
吳宗達 周昱生 吳映辰 劉乙麟 邱乙軒
潘耀富 丁子奇 廖政聿
曾柏叡 上列被告黃胤庭、黃郁齊、戢元亨、許顥瀚、賈博雅、潘威翰、吳宗達因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與被告周昱生、吳映辰、劉乙麟、邱乙軒、潘耀富、丁子奇、廖政聿、曾柏叡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其中被告黃胤庭、黃郁齊被訴詐欺原告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但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怡安
法官鄭虹真
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