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43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琪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千懿 因111年度重訴字第243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陸拾肆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捌仟伍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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