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960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丁○○債務人漢峰貿易有限公司
03巷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03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片語71)給付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片語■(片語83)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片語72)計算之■片語■(片語64),並■片語■(片語71)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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