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37號聲明人壬○○
辛○○庚○○癸○○
號4樓子○○己○○
2弄1戊○○丑○○上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辛○○住同上
身分證統 賴秀珠 住同上乙○○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丁○○住臺北市
段12身分證統丙○○住臺北縣
之1號身分證統甲○○住苗栗縣
身分證統請聲明人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合法之,請提出合法送達其戶籍地址之二)戊○○、丑○○之拋棄繼承86條,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之名義拋棄繼承,並由其父、母章並均檢附印鑑證明書。
中華民國95
家事法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