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號

聲請人 郭邱惠子

代理人 郭政錩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上揭期間內補繳。

㈡聲請人書狀當事人欄固記載代理人郭政錩,卻未提出委任狀,茲限聲請人於上揭期間內補正提出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沛雷

法官楊忠霖

法官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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