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號
聲請人 郭邱惠子
代理人 郭政錩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上揭期間內補繳。
㈡聲請人書狀當事人欄固記載代理人郭政錩,卻未提出委任狀,茲限聲請人於上揭期間內補正提出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沛雷
法官楊忠霖
法官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