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1928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郭玉健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經本院98年度全聲字第63號裁定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林綉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蔡於衡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1,000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