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42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4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戶政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042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臺北市文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戶政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9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4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上訴人乙○○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號)係由新竹縣關西鎮戶政事務所初配賦為J00000000(未配賦檢查碼),嗣於59年6月9日由台北市松山區遷入新竹縣○○鄉○○里○鄰○○路○○號時,由新竹縣北埔鄉戶政事務所配賦統號檢查碼為『4』(即其完整之統號為Z000000000)。嗣後因戶籍變遷,統號曾誤載為Z000000000,迄上訴人於71年3月2日遷○○○區○○里○○鄰○○路○段○○○巷○弄○○號後,由被上訴人機關於75年6月12日依戶籍更正要點第3點規定更正上訴人統號為Z000000000並沿用至83年11月1日,經案外人 林黃春妹 發現統號與上訴人重複,被上訴人機關依據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案件處理要點第3點及第6點規定,先後二次通知上訴人辦理重配新統號事宜,惟上訴人並未依限辦理,被上訴人機關於84年2月28日依前揭處理要點第6點規定逕予依統號配賦表依序配賦上訴人新統號為Z000000000。嗣上訴人於89年11月15日向被上訴人機關申請變更統號為原初配統號Z000000000,經被上訴人機關依前揭處理要點第8點規定:「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須重新配賦新號者,由戶政事務所按配賦表依序配賦,如當事人對新配之新號有異議,可自行挑選號碼。」乃經核准變更登記在案。惟上訴人復於91年10月1日復陳情申請回復其統號為Z000000000,案經被上訴人機關以91年10月17日北市文一戶字第09160834600號函復上訴人『台端陳情回復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乙案...經查統號Z000000000為林黃春妹女士所持有使用,盼台端諒察』。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上訴人遂提起行政訴訟,主張:⒈上訴人於89年8月10日,為更換健保卡,經戶政事務所要求先變更身份證統一編號才願意發卡,上訴人無可奈何下始答應變更為Z000000000)。⒉上訴人使用「Z000000000」身份證號碼已相當長久,茲身份證統號發生重複情形,既可要求上訴人更換,同理亦可請案外人林黃春妹更改統一編號。經原判決以:㈠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案件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統一編號重號雙方當事人之戶籍現分屬於不同之戶政事務所經其他機關發現通知者,由來文或重複資料所列前一名當事人之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負責以傳真、電話或公文追查更正,如以傳真方式查詢者,視同公文查詢;如以電話查詢者,應填具電話查詢表,錯誤地之戶政事務所應將當事人之戶籍資料寄送其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存檔。」第3點規定:「重號當事人其統一編號非屬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配賦者,仍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負責追查重新配賦或更正。」第6點規定:「經查統一編號確係重複或錯誤,戶政事務所應即通知應更正之當事人重新配賦或更正,...。如應更正統一編號之當事人,經通知仍不申請時,可逕予配賦新號或更正,...。」第8點規定:「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須配賦新號者,由戶政事務所按配賦表依序配賦,如當事人對所配之新號有異議,可自行挑選號碼。」㈡經查上訴人原統號為「Z000000000」,係因戶籍遷徙資料轉載錯誤始誤載為「Z000000000」,嗣由被上訴人二度通知上訴人辦理重配新號事宜,惟因上訴人未依限辦理,被上訴人機關遂依前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案件處理要點第6點規定逕予依序配賦上訴人新統號為「Z000000000」,上訴人於89年10月15日向被上訴人申請變更統號為原統號「Z000000000」,亦經被上訴人依其所請予以核准變更登記在案,至此上訴人已申請回復其正確之原統號「Z000000000」;是上訴人申請欲回復統號為「Z000000000」,經被上訴人查明該統號,確為案外人林黃春妹女士所使用,乃否准上訴人之申請,於法並無違誤,而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本件上訴人意旨猶稱本件乃因戶籍機關誤載,上訴人使用統號「Z000000000」多年,並使用於上訴人參加之社團及往來機關,因請准予變更。惟查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究有何違背法令或不適用、適用不當法令之情事,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明鴻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郭育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