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 鄭莉雯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律師原告與被告 晟揚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