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江英儀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固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福池 、甲○○、乙○○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固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福池、甲○○、乙○○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捌拾陸萬陸仟柒佰肆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捌仟捌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捌萬陸仟伍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陸仟肆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曾文欣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B書記官張振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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