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苗簡字第297號原告 蔡振地
蔡振傑 蔡振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 律師被告 鄒雨蒨 訴訟代理人 鄒義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等3人主張:被繼承人 蔡國風 為原告等3人之父,蔡國風於54年間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訴外人 鄒陳 銀鑾 。蔡國風於66年2月8日過世後,原告等3人就系爭土地分割繼承登記情形如附表所示。系爭抵押權登記於54年2月19日,存續期間至54年8月18日,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至遲於69年間即已罹於15年時效,且實行系爭抵押權之5年除斥期間亦至74年間即已屆滿,足認系爭抵押權業已消滅。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其抵押權登記對原告等3人之所有權行使造成妨害。又鄒 陳銀鑾 於95年3月2日過世後,由被告單獨繼承,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於言詞辯論時認諾原告之請求。
三、被告當庭認諾原告等3人之請求,本院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參照)。從而,原告等3人訴請被告應將其等所有系爭土地上之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說明:按因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因此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已對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存在共識。兩造如為訴訟上和解,有利節省當事人之訴訟費用,然原告要求法院判決,以致兩造未能達成訴訟上和解。原告非為伸張及防衛其權利所必要,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為訴訟費用之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抵押權│所有權人│土地面積│權利範圍│抵押權設定明細│││設定標的││(平方公尺)│││├──┼──────┼────┼─────┼─────┼────────────┤│1│苗栗縣通霄鎮│蔡振傑│417│1/1│字號:通苑字第000335號│││土城段263││││登記日期:54年2月19日│││地號土地││││登記原因:設定│││││││權利人: 鄒陳銀鑾 │││││││擔保債權總金額:18,000元│││││││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存續期間:自54年2月18日│││││││至54年8月18日│││││││權利範圍:2分之1│├──┼──────┼────┼─────┼─────┼────────────││2│苗栗縣通霄鎮│蔡振傑│2,124│1/18│字號:通苑字第000335號│││土城段264││││登記日期:54年2月19日│││地號土地├────┤├─────┤登記原因:設定│││││││權利人:鄒陳銀鑾││││蔡振地││1/18│擔保債權總金額:18,000元│││││││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存續期間:自54年2月18日││││蔡振斌││1/18│至54年8月18日│││││││權利範圍:6分之1│├──┼──────┼────┼─────┼─────┼────────────│││苗栗縣通霄鎮│蔡振地│1,166│1/1│字號:通苑字第000335號││3│土城段265-6││││登記日期:54年2月19日│││地號土地││││登記原因:設定│││││││權利人:鄒陳銀鑾│││││││擔保債權總金額:18,000元│││││││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存續期間:自54年2月18日│││││││至54年8月18日│││││││權利範圍:2分之1│├──┼──────┼────┼─────┼─────┼────────────│││苗栗縣通霄鎮│蔡振斌│863│1/1│字號:通苑字第000335號││4│土城段265-7││││登記日期:54年2月19日│││地號土地││││登記原因:設定│││││││權利人:鄒陳銀鑾│││││││擔保債權總金額:18,000元│││││││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存續期間:自54年2月18日│││││││至54年8月18日│││││││權利範圍:2分之1│├──┼──────┼────┼─────┼─────┼────────────││5│苗栗縣通霄鎮│蔡振傑│184│1/1│字號:通苑字第000335號│││土城段265-8││││登記日期:54年2月19日│││地號土地││││登記原因:設定│││││││權利人:鄒陳銀鑾│││││││擔保債權總金額:18,000元│││││││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存續期間:自54年2月18日│││││││至54年8月18日│││││││權利範圍: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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