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 陳榮本 被告 陳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2,600元(明細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
┌──┬─────────┬─────┬──────┬────┬───────┐│編號│地號/建號│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左列標的物價額│├──┼─────────┼─────┼──────┼────┼───────┤│1│高雄市○○區○○段│1,246㎡│1,000元/㎡│1/2│623,000元│││1032-1地號土地│││││├──┼─────────┼─────┼──────┼────┼───────┤│2│高雄市○○區○○段│761㎡│1,000元/㎡│1/2│380,500元│││1037地號土地│││││├──┼─────────┼─────┼──────┼────┼───────┤│3│高雄市○○區○○段│2,279㎡│1,000元/㎡│1/2│1,139,500元│││1039-1地號土地│││││├──┼─────────┼─────┼──────┼────┼───────┤│4│高雄市○○區○○段│272㎡│1,100元/㎡│1/2│149,600元│││1039-2地號土地│││││├──┴─────────┴─────┴──────┴────┴───────┤│合計:2,292,6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