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黃瑞珍 訴訟代理人 蒲盛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2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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