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94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貞 諭債務人 朱洸醇 債務人 朱永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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