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3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件原判決論處上訴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已敍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徒憑其個人意見,對於原審量刑之合法行使職權,漫事爭執,而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院既應為程序上之上訴駁回判決,所請宣告緩刑,即無從審酌,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林增福法官林文豐法官邵燕玲法官洪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