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30號
原   告  羅立均
       羅榮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叁佰壹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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