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30號
原 告 羅立均
羅榮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叁佰壹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