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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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4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李瑜敏 債務人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益盛 債務人 陳建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55,645元│107年3月23日起至│3.75%│107年4月2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