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9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謝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瑋雯呂建宏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被上訴人黃瑋雯部分
新臺幣(下同)8萬3,000元、被上訴人呂建宏部分3萬3,999
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3,0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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