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163號債權人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七月沐樂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臺端所提出之委任契約書所示,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及帝寶國際公寓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雖法定代理人皆為李明信,然二者統一編號不同,應認屬二個法人資格,則債權人應為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帝寶國際公寓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二人,需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又台端所提出之繕本,當事人欄位債務人部分仍記載為
七月沐樂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更正為正確名稱,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