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864號債權人 蔡禹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亞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借據正本、本票原本。
三、請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債務人姓名為鍾「亞」叡,非鍾「亜」叡)。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