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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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0號聲請人 張喬維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喬維已坦承犯行,且深有悔意。被告為初犯,又是單親家庭,家中只有一年邁母親,乏人照料。
請求具保返家以盡孝道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依本案進行之程度,本院認上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以具保而替代。另被告上開聲請,均非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理由,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