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5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8年3月23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查,本院經審閱聲請人於聲請書所附之相關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警員執行拘提報告書、刑案人犯在監所資料及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政個人基本資料後,受刑人確經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足見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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