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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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48號聲請人紘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紘 語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謝明倫┌──────────────────────────────────────────────┐│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金弘笙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5年1月31日│34,907元│WE0000000││││曾惠敏│份有限公司五權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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