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063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戊○○債務人癸○○○
號債務人未○○
號債務人辰○○
號債務人酉○○
號債務人辛○○○債務人午○○債務人寅○○債務人卯○○
4號債務人丑○○債務人子○○債務人巳○○債務人戌○○債務人申○○債務人己○○債務人壬○○債務人丙○○○債務人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壹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㈡新台幣玖萬陸仟肆佰參拾陸元,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