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145號債權人 方榮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照惠 、 陳文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09第1項後段、第510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照惠、陳文成發支付命令,惟陳文成戶籍係設於高雄巿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另劉照惠住所地在屏東縣屏東巿,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