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小調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調字第104號

聲請人 呂培靖

相對人 黃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依雙方簽立之一般商品買賣契約付款,故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2萬元等語。惟本件被告住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管轄範圍,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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