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15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宙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315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捌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