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九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八四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通常保護令裁定禁止對其配偶實施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及直接或間接騷擾
之行為,處拘役伍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
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言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
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得命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
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命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三禁止對被害人為直接或間接之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聯絡行為。
四命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五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或更生保護之事項。
法院為第一項之緩刑宣告時,應即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第二項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