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58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5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582號原告 何政達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及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補正被告(即裁決機關)及其代表人。依起訴狀所載違規事
項,應為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處長)。
㈡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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