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2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六合彩簽單登記表捌張、簽單統計表貳張、六合彩開獎日期表壹張、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佑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874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3月15日確定。又扣案之六合彩簽單登記表8張、簽單統計表2張、六合彩開獎日期表1張,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另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為被告所有且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101年度偵字第874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01年3月15日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六合彩簽單登記表8張、簽單統計表2張、六合彩開獎日期表1張,均為供被告犯本案之罪所用,另扣案之現金2000元,為被告因犯本案之罪所得之物,且均屬於被告所有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101年2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犯罪所得查扣清冊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對於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六合彩簽單登記表8張、簽單統計表2張、六合彩開獎日期表1張,及被告所有且因犯本案所得之現金2000元,得單獨聲請本院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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