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7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陳芳惠 被告 趙雅貞
趙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就如附表所示財產所為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以及就其中編號1至10所示財產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甲○○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財產,於「繼承登記日期」欄所示日期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前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使用,然未依約清償,計算至民國107年11月12日尚積欠新臺幣(下同)633,624元(包括本金188,797元、利息444,827元),已陷於無資力。而其母即訴外人趙○○○於106年8月29日死亡,其與胞弟即被告甲○○為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趙○○○所遺如附表所示財產(下稱系爭遺產)應由彼等共同繼承。詎被告竟為分割協議,約定全由甲○○繼承,其中附表編號1至10所示財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並已於「繼承登記日期」欄所示日期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害及原告之債權。爰於民法第245條所定期間內,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
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同法第245條亦有明定。復按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否認繼承對其發生效力之意思表示,即消滅繼承效力之單獨行為。而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係於繼承開始後,未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權,嗣就其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予以拋棄,與拋棄繼承權之性質迥然有別。又繼承權之拋棄,固不許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之。惟如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而將繼承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本院之判斷:依審訴卷第29頁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被告協議就系爭遺產編號12現金中之新臺幣130,000元由 趙雅真 取得,其餘遺產則由甲○○取得,並非全部遺產均由甲○○取得,原告此部分主張尚有誤會,應予更正。此外原告所主張上述各情,被告均無爭執,復有本院債權憑證(審訴卷第5至7頁)、帳務查詢表(審訴卷第8至9頁)、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新興分處函(審訴卷第24、25、68、69、70頁)、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新興地政事務所函送遺產分割辦理資料(審訴卷第26至38頁)、不動產登記謄本與異動索引(審訴卷第40至45、72至
100頁,訴字卷第31至81頁)、繼承系統表與戶籍謄本(審訴卷第45頁反面至48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審訴卷第60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審訴卷第61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外放)可參,均堪認定。本件趙○○○於106年8月29日死亡,被告既未辦理拋棄繼承,繼承效力因被繼承人之死亡事實而當然發生,被告即共同繼承取得系爭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應繼分各2分之1(民法第1138條、第1138條、第1141條參照)。此屬財產上之權利,與一身專屬權或人格法益性質不同。趙雅真已無力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卻與甲○○為不利於己之協議,將系爭遺產絕大部分歸由甲○○取得(系爭遺產價值見審訴卷第60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並就系爭不動產辦畢分割繼承登記,形同將其繼承取得之絕大部分遺產無償贈與甲○○,而害及原告債權之實現。原告於107年11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顯未逾民法第245條所定除斥期間。則其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雅姿附表:被繼承人趙○○○之遺產┌──┬─────────────────────┬───────┐│編號│財產名稱│繼承登記日期││││(民國)│├──┼─────────────────────┼───────┤│1│高雄市○○區○○段0○段000號土地(權利範│107年1月16日│││圍:73/10000)││├──┼─────────────────────┼───────┤│2│高雄市○○區○○段0○段000○0號土地(權│107年1月16日│││利範圍:73/10000)││├──┼─────────────────────┼───────┤│3│高雄市○○區○○段0○段000○0號土地(權│107年1月16日│││利範圍:73/10000)││├──┼─────────────────────┼───────┤│4│高雄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高雄市000000000000○○○區○○○路○○○號4樓之5房屋(權利範圍:││││全部)││├──┼─────────────────────┼───────┤│5│澎湖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公│107年1月9日│││同共有1/2)││├──┼─────────────────────┼───────┤│6│澎湖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7年1月9日│││全部)││├──┼─────────────────────┼───────┤│7│澎湖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7年1月9日│││公同共有1/2)││├──┼─────────────────────┼───────┤│8│澎湖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7年1月9日│││公同共有1/2)││├──┼─────────────────────┼───────┤│9│澎湖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7年1月9日│││公同共有1/2)││├──┼─────────────────────┼───────┤│10│高雄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高雄市000000000000○○○區○○路○○○○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11│○○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395股││├──┼─────────────────────┼───────┤│12│現金新臺幣14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