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緝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德祥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
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任德祥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9樓之2群瓏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群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該公司以幫客戶代辦銀行貸款為業,被告任德祥為從事業務之人。緣被害人 劉惠怡 於民國91年11月底擬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江翠分行(下稱台新銀行)辦理貸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因不諳銀行貸款作業,遂委託群瓏公司辦理,並將相關所需文件交由訴外人即該公司業務員 蕭惠尹 收取。嗣被害人劉惠怡於91年12月4日由訴外人蕭惠尹陪同前往台新銀行對保時,發覺核貸之金額為37萬元,遠超出其欲貸款之金額,惟因銀行人員表示事後可調降貸款金額,被害人劉惠怡遂與銀行簽訂37萬元之信用貸款借據暨契約書,訴外人蕭惠尹隨即交付以群瓏公司為發票人,付款人為合作金庫銀行內湖分行,面額15萬元之支票1紙予被害人劉惠怡,並應允代向銀行調降貸款金額,被害人劉惠怡因而將其於台新銀行開立之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交予訴外人蕭惠尹,請其於銀行核撥貸款後代為提領支付群瓏公司辦理貸款之手續費,並請群瓏公司一併辦理調降貸款金額。訴外人蕭惠尹當日回公司後,即將被害人劉惠怡所交付之前揭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交予被告任德祥處理。詎被告任德祥竟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提款卡提領現金及轉帳方式,將該戶內之19萬7,000元侵占入己(提領20萬元,轉帳14萬7,000元,扣除訴外人蕭惠尹交付被害人劉惠怡之支票15萬元)。嗣被害人劉惠怡發覺群瓏公司並未代其調降貸款金額,且銀行核撥之款項已遭人提領一空,認訴外人蕭惠尹涉有詐欺而提出告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任德祥上開行為涉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為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所明定。查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及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追訴權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是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之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任德祥被訴於91年12月5日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經公訴人於95年5月2日提起公訴,嗣因被告逃匿,而由本院於95年12月12日發布通緝,迄至95年12月22日緝獲到案,嗣因被告再次逃匿,而由本院於96年7月24日再次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然其所觸犯之上開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另依修正前同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本案追訴權之時效期間均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2年6月期間,共計為12年6月;惟自公訴人於94年7月1日開始偵查,迄至本院96年7月24日發布通緝日間(應扣除公訴人於95年5月2日提起公訴至95年5月22日繫屬本院及95年12月12日發布通緝後至95年12月22日緝獲前之該段期間),依司法院大法官63年度釋字第138號解釋,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是本件追訴權時效應於106年6月
1日完成,揆諸前揭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趙彥強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附表:
台新銀行江翠分行劉惠怡帳戶遭提領、轉帳之款項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
┌──┬────┬────────────────┬────┐│編號│時間│地點│交易金額│├──┼────┼────────────────┼────┤│一│91.12.05│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成功簡易型分行│20,000元│││14:44:59│(臺北市○○區○○○路○段○○○號)│││││提款機代號:07466││├──┼────┼────────────────┼────┤│二│91.12.05│同上│20,000元│││14:45:59│││├──┼────┼────────────────┼────┤│三│91.12.05│同上│20,000元│││14:46:43│││├──┼────┼────────────────┼────┤│四│91.12.05│同上│20,000元│││14:47:31│││├──┼────┼────────────────┼────┤│五│91.12.05│同上│20,000元│││14:48:13│││├──┼────┼────────────────┼────┤│六│91.12.05│同上│20,000元│││14:48:58│││├──┼────┼────────────────┼────┤│七│91.12.05│同上│20,000元│││14:49:41│││├──┼────┼────────────────┼────┤│八│91.12.05│同上│20,000元│││14:50:29│││├──┼────┼────────────────┼────┤│九│91.12.05│同上│20,000元│││14:51:12│││├──┼────┼────────────────┼────┤│十│91.12.05│同上│20,000元│││14:51:55│││├──┼────┼────────────────┼────┤│十一│91.12.05│臺灣土地銀行內湖分行│100,000│││14:54:23│(臺北市○○區○○○路○段○○○號)│元││││提款機代號00000000││├──┼────┼────────────────┼────┤│十二│91.12.05│同上│45,000元│││14:56:14│││├──┼────┼────────────────┼────┤│十三│91.12.05│同上│2,000元│││14:5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