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08號聲請人 石綉綿 相對人 潘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潘國安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票據號碼:TSNO791604),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聲請人於到期日屆至後,持上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應視為見票即付。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1│107年3月29日│107年3月29日│800,000元│TSNO79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