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28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128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4年7月20日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回復原狀等狀」對本院於104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7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4年8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表在卷足憑,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郭銘禮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