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曾昭宇 被告 張文凱 追加被告 李姵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及追加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文凱因本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於本院審理時具狀追加被告李姵儀。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酌該民事訴訟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涂光慧
法官吳志強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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