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74號原告 劉武雄
劉于帆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劉三穆 公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壹仟肆佰陸拾貳萬貳仟陸佰捌拾玖元(計算式:依原告陳報所享有之派下權比例,乘以原告所陳報之祭祀公業財產總額決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零柒佰肆拾肆元,原告僅繳納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尚不足壹拾貳萬叁仟肆佰零玖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