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5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5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四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尤英夫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八、九、十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原為南投縣政府社會局福利課課長,於民國九十年六月間,經派任為南投縣中寮鄉代理鄉長之職(至九十一年一月四日為止),其於代理鄉長期間,開始積極部署參與第十四屆中寮鄉鄉長之選舉事宜,乃基於概括犯意,於同年十月一日中秋節前,購買大批法國黃金夢幻XO洋酒(每瓶價值約新台幣三百元),名義上係贈送該鄉每位村長、鄰長、鄉民代表各一瓶,藉以慰勞及感謝其等平日之辛勞,實際上係欲藉此拓展及拉攏票源,以尋求該鄉具有投票權之鄰長等人投票支持,而達其變相行求賄選之目的。上訴人因之於九十年中秋節前,或搭乘由中寮鄉公所司機 陳榮仁 駕駛之公務車,或拜託和興村村長 葉萬年 等陪同前往村內各鄰長等處贈送洋酒,並向鄰長 黃國忠溫端評葉步松蕭東修 等人請求在該屆中寮鄉長選舉時予以支持,或加以「牽成(台語)」、「 相挺 (台語)」,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約其為一定之行使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所為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罪刑(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二年)。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事實認上訴人於九十年中秋節前,或搭乘中寮鄉公所司機陳榮仁駕駛之公務車,或拜託和興村村長葉萬年等陪同前往村內各鄰長等處贈送洋酒,並向黃國忠、溫端評、葉步松、蕭東修等人請求在該屆中寮鄉長選舉時予以支持,或加以「牽成(台語)」、「相挺(台語)」等情。依此,上訴人圖以賄選方式,使有投票權之黃國忠等人予以支持,而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似已將行賄之洋酒「交付」予黃國忠等人,此由判決理由內復說明有黃國忠、溫端評主動提供予檢察官,由上訴人贈送之法國黃金夢幻XO洋酒二瓶扣案足稽即明。然原判決於理由內認上訴人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主文內亦為該「行求」賄賂罪名之諭知,致其判決事實認定與主文諭知、理由論述有不相一致之違誤。㈡、原判決於理由內係以上訴人於九十年中秋節前,曾假借中秋節之機會,贈送鄉內每位鄰長、村長、鄉民代表等人洋酒乙瓶,並向部分鄰長請求支持其參選該屆中寮鄉鄉長之選舉等情,已經證人即中寮鄉公所司機陳榮仁與曾陪同上訴人前往和興村拜訪之村長葉萬年於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下稱南投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證述無誤,而資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然證人陳榮仁於南投調查站調查時係證稱伊開車載上訴人至中寮鄉各村長、鄰長及代表家中拜訪,目的係慰勞村長等人辛苦為民服務,伊並未陪上訴人進入每位村長、鄰長家中,故不清楚上訴人有否要求村長、鄰長及代表支持其選中寮鄉長,伊僅知上訴人贈送洋酒係為與村長等人有良好互動關係,至於是否為了參選中寮鄉長,伊不敢臆測。而證人葉萬年於該調查站詢問時則稱九十年中秋節前後,伊陪上訴人拜訪其村內鄰長葉步松等人,當時係夜間,伊搭上訴人之座車前往,因伊腿部動手術,行動不便,故均未下車,上訴人有否贈送各鄰長洋酒伊不清楚等語(見選他卷第一五四頁背面、一五五頁背面、一五六頁、一六五頁)。此與其等嗣於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兩歧,究以何者為可採,原判決並未說明其取捨論斷之理由,乃併採其等先後不一之證詞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據,不祇採證違法,且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誤。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但書之特別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苟能證明係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人於九十年中秋節前,基於變相行求賄選之犯意,已贈送其鄉內鄰長黃國忠、溫端評、葉步松、蕭東修等人,每人一瓶法國黃金夢幻XO洋酒,以請求其等在該屆中寮鄉長選舉時予以投票支持。其判決理由內亦說明有黃國忠、溫端評主動提供予檢察官,由上訴人贈送之法國黃金夢幻XO洋酒二瓶扣案足稽。然原判決對於上訴人所交付賄選之法國黃金夢幻XO洋酒,未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復未說明不予沒收之理由,應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以上,或係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謝俊雄法官蘇振堂法官張春福法官呂丹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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