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交易字第 2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交易字第 2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易字第20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代行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重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代行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前述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惠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