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5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耀鋒謝芫擇展輝水電工程行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俐云陳芷芸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婞蓁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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