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3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335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0-GF0000000號裁決書)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九十九年八月四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0-GF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二十三時四十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在臺中市○○路、民航路口處,因「駕照逾期駕車」及「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違規,為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員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中市警交字第GF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中市警交字第GF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申訴,經原舉發單位函覆後仍表不服,原處分機關遂分別於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0-GF0000000號裁決書,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元整,駕駛執照扣繳;九十九年八月四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0-GF0000000號裁決書,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裁處罰鍰六萬元,吊銷汽車駕駛執照,三年內禁考(罰鍰均已繳納)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一)伊於上開時、地,遭警取締拒絕酒測、駕照逾期仍駕車違規,而舉發機關函稱伊「違規停放於路邊,明顯有規避臨檢意圖」及「員警立即趨前察看,依法請台端下車」等情與事實完全不符,當時伊是因內急已至附近小解,並在人行道上走動休息之際,突遇四、五位員警包圍並要求伊吹氣酒測,當場遭伊拒絕,伊並未駕駛車輛、行駛道路,請提供明確錄影、錄音資料佐證。(二)又警方告知駕照過期須開立「駕照過期」罰單,舉發員警利用深夜光線昏暗、視線不清,引導伊於指定欄位簽名,嗣後發現內容為「駕照過期駕車」,顯與事實不符。(三)警方嗣後補開酒後駕車並拒絕酒測告發單郵寄與受處分人,伊為行人,拒絕酒測乃理所當然,為何事後才補開,未在當場列印酒測器上拒絕酒測單,供伊確認。(四)警方強制扣車,並未當場告知扣車程序及領車程序,又未給收據,使伊無車可開。
且未告知酒測效果及拒絕酒測之後果,前揭舉發、扣車及補作舉發單程序均無法苟同,爰依法提出異議,請予撤銷原處分。
三、按汽車駕駛人,有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處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製藥品,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另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立法意旨,係因考量飲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車駕駛人遇有警員測試檢定,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授權員警實行酒精濃度測試之規定,乃基於員警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員警固然不能毫無理由對路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駕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再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定有明文。是員警依客觀合理判斷,自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實施攔停,並對駕駛人實施酒測,而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基本上係依員警執法時自身之主觀認知判定;如駕駛人認員警有何執行不當之情形時,為確保員警執行公務之正當性,及兼顧個別人民之權益,汽車駕駛人得於員警值勤之際,當場表示異議,惟員警若仍堅持實施酒測,汽車駕駛人則僅得要求員警提供書面紀錄,嗣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得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以達維護社會大眾交通安全之公共利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交抗字第五六二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汽車駕駛人,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此為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八條規定甚明。
四、訊據受處分人矢口否認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經查:
(一)關於「駕照逾期駕車」部分,本院審酌如下:
1、受處分人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二十三時四十五分許,持有效期限至九十九年五月十日止之逾期駕駛執照,於上開時、地遭警攔查等情,為受處分人所不否認,且亦不爭執其駕駛執照逾期,是受處分人為警舉發當時駕駛執照確已逾有效期間乙節,可堪認定。
2、受處分人一再辯稱其當時並無駕車,無汽車駕駛執照逾期仍行駛之行為云云。然查,本件業經證人即舉發員警乙○○於本院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調查時具結證稱:「(問:本件違規是你取締?)是。」、「(問:本件經過情形為何?)當天署頒擴大臨檢,臨檢地點是民航路與中清路口,當時我負責慢車道機車攔檢,由我們的所長帶班在汽車道攔檢,當晚十一點四十五分左右,我見到壹台車接近路檢站將車子停在路邊,我懷疑他規避臨檢,我先過去,另外二位也在慢車道臨檢的同事隨後就過來,我接近的時候,受處分人在駕駛座上剛下車,他見我走過來之後,他往車後走,我就叫住他,他先不理會,走到人行道的時候,被我用身體擋著,我開始做身分盤查,我聞到他身上有酒味,我同事來之後,我就開始拿蒐證器材,之後就做程序告知,期間受處分人沒有配合,也未出示任何證件,我們讓他休息十五分鐘後,告訴他拒測的處罰規定和面臨的處置即會被扣車,駕照也會被吊銷,面臨最高額罰鍰,受處分人說他沒有開車,為何要接受酒測,所以就拒絕酒測,我就開出拒絕酒測的舉發單。」、「(問:從你看到受處分人停車到你接近他的車,中間受處分人有沒有下車過?)沒有。」、「(問:這段時間大概多久?)受處分人停車地點與檢測點的距離約三、四十公尺,走過去不用一分鐘。」、「(問:受處分人停車的位置是否可以停車?)不行,那是在公車站牌十公尺內,而且畫有紅線。」、「(問:關於受處分人駕照逾期駕車部分有無當場取締?)受處分人不配合,我是用電腦查車牌號碼點選車主之後,查證照片受處分人即車主本人,在點選駕駛人資料後,發現駕照逾期,當場就開立駕照逾期的舉發單。」、「(問:這二張舉發單受處分人都有當場簽名?)駕照逾期的部分有簽名,拒絕酒測的部分拒絕簽收。」、「(問:受處分人有當場爭執開駕照逾期駕車?)沒有。」、「(問:車子有無當場查扣?)有。」、「(問:從何時開始錄影?)等我同事來之後,我即返回臨檢處拿錄影機及酒測機。」、「(問:你錄到的影像有哪些?)從開始跟他講程序到他拒絕酒測都有錄影。」、「(問:受處人說他停車在現場已經九分鐘,你才過來,有何意見?)這部分不是事實,我到達他車子的時候受處人才正要下車。」、「(如果在你們取締之前他就停車,這樣有無違反駕照逾期?)受處分人是因為規避我們臨檢才在該處停車,而且他當時有講他已經沒有在開車,不能說他酒駕,我當場有告訴他,每個人也都是被我們臨檢才下車酒測,當時沒有在開車,我們聞到你有酒味,懷疑有喝酒,才會要求酒測,而且一開始受處分人有跟我們求情不要開酒測違規,其他違規都可以開,此部分錄影都有錄到,而且我們有調閱他當天開車的行經路線,發現他確實有開車。」、「(受處分人問:依照證物二警方是在23:46:52開始錄影,距我停車已經九分五四秒與他所述不符。)該證物是我的錄影。證物一的部分是中清路與黎明路口是受處分人駕駛的畫面並非受處分人停車的時間。我的攝影機時間是我自己調整的,是以我手錶時間為主,路口監視錄影的時間與我的攝影時間有可能會有差距,酒測單的時間與酒測時間不符,可以證明這些時間沒有調整,會有誤差。」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二十二頁反面至第二十四頁),並佐以本院勘驗證人庭呈之採證光碟結果:附表欄位一PICT0072錄音檔、附表欄位二PICT0075錄音檔及附表欄位四PICT0079錄音檔之光碟內容摘要,均與證人上開證詞相符合,足證受處分人於上開時、地有駕駛行為,證人即舉發員警稱確有親見受處分人駕駛車輛,於接近攔檢處三十、四十公尺左右停靠路邊,並經其上前察看,見受處分人自駕駛座下車無訛。至受處分人所稱採證光碟與路口監視器畫面攝錄受處分人車輛相距九分多鐘,然除有攝錄地點不同外,且亦有設定錄影時間差等因素,業據警員具結證述如前,並與常情相符,應屬可採。是受處分人於舉發違規時、地有駕駛行為之情,至為灼然。況受處分人亦於庭訊中自承其於案發當天晚上十一點多從朋友位在臺中市○○路的工廠開車出來,不到五分鐘就停在被警察取締的地方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十二頁),並有中清路、黎明路口上監視器所攝系爭車輛行經該路段之節錄畫面可參(見本院卷第七頁、第十五頁),是受處分人於上開時、地確有駕駛行為,應可認定。
3、再者,衡諸掣單之舉發員警為執法人員,與受處分人素不相識,並無仇隙,應無設詞誣陷受處分人之理,受處分人與執勤員警亦不相識,也無仇恨、財務糾紛,況交通警察掣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之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面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就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行為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本此公信原則,使執行勤務警員得當機處分,以達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從而,受處分人既未就值勤警員舉發是否有誤,提出相關證據以供調查,復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警員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則執勤警員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本件違規事證明確,受處分人確有駕駛執照逾期仍駕車之違規行為,其前開所辯等節,顯屬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本件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關於「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部分,本院審酌如下:
1、受處分人於上開時、地遭警攔查,要求酒精測試等情,為受處分人所不否認,惟以其當時並無駕駛行為,毋須接受酒測等語置辯。然受處分人於前揭舉發時、地確有駕駛汽車行為,前已敘明。
2、又揆諸前揭酒駕規定說明,本件受處分人所駕上開自小客車,在行駛接近警方路檢點管制哨前,違規停靠路邊,形跡可疑似為規避攔檢因而為警盤查,舉發員警當場嗅聞到受處分人身上有酒味乙節,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分二警交字第0九九00二一八四四號函在卷可憑,亦經證人乙○○警員到庭具結證明屬實,故依當時情形,客觀上業足以使員警產生「懷疑受處分人係酒後駕車」之合理判斷,員警要求受處分人接受吹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自屬合理有據,亦符合上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之規定,警方對受處分人實施上開測檢之發動門檻既已足備,且當場要求受處分人吹氣進行測試,程式上並無任何違法或不當之情事,受處分人自不得無故拒絕。而受處分人於異議狀內亦不否認其無施作酒精濃度測試,並有受處分人拒絕接受酒測之採證光碟畫面之勘驗結果可參(詳見附表欄位五PICT0079、欄位六PICT0081錄音檔、欄位八PICT0082、欄位九PICT0083、欄位十PICT0084、欄位十一PICT0085及欄位十二PICT0086之光碟內容摘要),是受處分人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事實,洵屬明確。本件異議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受處分人復辯以舉發員警未告知酒測、扣車程序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且舉發拒絕酒測違規單事後補開郵寄,系爭舉發違規不合法云云。惟證人即舉發員警乙○○業於本院證稱,當時均已告知各規定程序,且系爭舉發違規單亦為當場開立,而係因受處分人拒簽並拒收領,原舉發機關始事後寄送,經核均與上開採證光碟勘驗內容相符(見附表欄位三PICT0076、欄位七PICT0081錄音檔、欄位十三PICT0092錄音檔、欄位十二PICT0086、欄位十四PICT0094錄音檔、欄位十五PICT0095錄音檔及欄位十六PICT0096錄音檔之光碟內容摘要),是舉發員警蒐證、舉發、扣車過程,堪認符合法規,故其適法性並無疑義,且員警為維持交通秩序,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立場應是客觀公正,且與受處分人素不相識,亦無宿怨,當無設詞誣攀之理,其於具結後所為之證述已足擔保其真實性及憑信性,前已敘及。本院亦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執勤警員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則執勤警員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當場舉發,堪信與實情相符。受處分人前開所辯該員警舉發不合法定程序等詞,要無足採。
六、綜上所述,受處分人確實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之違規行為,則原處分機關就受處分人上開違規事實,對受處分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分別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一千八百元、六萬元,吊銷汽車駕駛執照,三年內禁考,核無違誤。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交通法庭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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