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8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8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874號聲請人甲○○(即 陳李双 之代理人 陳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高雲龍┌───────────────────────────────────────────────────┐│附表:97年度除字第28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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